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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最低消费合理吗武汉(普通酒店算高消费吗)

KTV免费预定 2022年12月09日 08:42:15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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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万达瑞华酒店最低消费多少

武汉万达瑞华酒店最低消费500左右。武汉万达瑞华酒店是一家比较好的酒店,里面的各种设施都是非常干净整洁,提供的服务也很好,酒店最便宜的消费价格也在500左右。

商家设置最低消费是否合法

张兴华律师解答如下:一、绝大多数商家尊重商业传统和惯例并考虑到竞争的需要,一般不会进行最低消费限制。目前采取最低消费限制的商家是少数,且多出现于高档消费娱乐场所。至于商家设置最低消费限制是否合法,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如果商家承担着普遍商品(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如旅游景点为数不多的饭店、机场车站码头内设饭店、居民小区配套便民店等,则不能设置最低消费限制,否则侵犯消费者的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消费权利。如果所在位置商家林立,那么其中不承担普遍服务功能的商家基于自身的判断对市场进行细分,根据消费者不同的潜在需求,可以向消费者提供差异化商品或服务,这是其经营自主权的体现。商家可以在充分合理明示的基础上设置合理的最低消费限制。但是商家要切实践行顾客就是上帝的商业理念,充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权利。如果商家提供差异化商品或服务而未予合理明示或者差异化幅度不合理,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二、本案中,酒店雅间只提供套餐,使其服务标准化,其目的不外乎提高服务效率、服务质量,降低成本等。如果该酒店承担普遍服务功能,则不能提供差异化服务。即使不承担普遍服务功能,但是如果未在酒店门口等明显位置以较明确的方式告知、提示消费者,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权利。另外,该酒店雅间不提供点菜服务的做法过于机械,完全可以进行适当的变通,如在充分合理明示的基础收取适当的雅间费用。这样既满足了消费者在雅间就餐的特殊要求,又兼顾了成本费用的承担。 三、律师建议:作为商家,首先要分析判断自身是否承担普遍服务的功能,在排除承担普遍服务功能的前提下,可以考虑进行市场细分,提供差异化商品或服务。但是事前要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在进行详细经济测算并充分考虑目标消费群体接受、认可度的基础上,设置合理的最低消费限制或差异化幅度,并在明显位置充分告知、提示消费者,以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避免给人店大欺客的口实。作为消费者在选择商家进行消费前一定要留意商家的有关提示,或主动询问商家有无消费限制等注意事项,选择自己认可的商家进行消费,以免发生不愉快的情形。

五星、四星级酒店最低消费是多少!

这个不一定!看当地的经济情况怎么样!一般四星或五星的酒店客房最便宜的200块左右有的住宿还免费带一餐自助!要是去酒店吃饭就不好说了!看你吃什么!假设就吃碗面!也就20块左右

酒楼等消费场所设定最低消费合法吗?

酒楼等消费场所设定最低消费是不合法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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